日期:2022-12-09 21:58:24 来源:
(相关资料图)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确保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顺利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有利于确保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顺利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骆仲泱 周 淳 娄 杭